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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棉时代”商标案告诉你,总有人想找出理由来打掉你的商标


“全棉时代”商标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有点意思,估计不同的人会想到不同的问题。我只是普法,就说事实吧。以下这张截图上的商标于2022年被他人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这些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诉争商标注册人都是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注册在不同的商品上,如第7614719号“全棉时代”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卫生巾等商品上,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第11750993号“全棉时代”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袍等商品上,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

由于这些商标都注册时间超过了五年,所以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都是不能使用和不能注册的绝对理由,只是基本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上述商标都维持了注册。第11750993号“全棉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的论述比较全面,基本代表了这一系列的观点。
裁定认为:

1、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全棉时代”构成,尽管上述文字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传递了“全棉”等类似含义,但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上述文字并未传递出与服装、睡袍等商品通常具有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明显不符或相悖离的含义,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标识时,不足以对服装;睡袍等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即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直接表示”是指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识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限制直接描述性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源于显著性的考虑,将直接描述性标志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消费者通常认为其是对商品或服务相应特点的描述,而非商标,无法发挥商标所应具有的将某一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区别开来的功能。另一方面是基于同业竞争的考虑,直接描述性标志属于同业竞争者公知公用的表达符号,如果允许特定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妨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全棉时代”构成,并未形成对服装;睡袍等商品的内容、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仅仅属于具有一定暗示性含义的标识,另外,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及被申请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其“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在母婴护理用品领域、生活家居护理用品领域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识别性。因此,争议商标未直接描述该类商品的内容和特点,注册使用在服装;睡袍等商品上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我认为论述得挺全面,也支持维持注册的结论。因为全棉时代已经权利人的使用和推广成为了一个真正的有声誉的品牌,这时必须从尊重市场实践和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考虑善意注册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保护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有意思的是,在上述截图的最后一个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案例中,全棉时代商标的注册人是异议人,认为他人申请的“享棉时代”商标使用在第24类的织物、无纺布等商品上,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只是这个理由没有被国知局支持,保持了和“全棉时代”商标无效宣告案的一致性。国知局只是认为“享棉时代”与“全棉时代”构成近似商标而不予“享棉时代”商标核准注册。

没有无缘无故的无效宣告申请,在所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后面,都有一个为自己利益服务的目的。这本身无可厚非,商业竞争就是努力在合法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机会打败竞争者。商标审查观念的改变让某些竞争者看到了从打掉商标入手的竞争机会。
我能说的就是,就算是已经注册并使用了的商标,就算是已经使用的有了市场知名度的商标,还是要关注自身的商标动态,因为你不知道在新的环境下,他人会打什么理由影响你的商标注册的稳定性。毕竟不是每个商标都如“全棉时代”这么幸运地维持了注册,使用了二十年被宣传无效的商标也不是一件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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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张月梅的商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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